中华传统法文化的深厚底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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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 11-27 00:0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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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厚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底蕴

作者:宋玲(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,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、教授)

二十大报告提出了一个目标,就是要“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,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,引导大家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、自觉遵守者、坚定捍卫者”。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其实就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一部分。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厚底蕴,不仅是延续中华文明的重要途径,也是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重要手段,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支撑。

入刑出礼、尊重法律的治国策略

古代我国治理国家*重要的法宝就是礼与法(刑)。荀子说过:“治国之道,就是礼与刑”,从规范的角度来看是如此;贾谊则认为:“礼是在事情发生之前限制,法是在事情发生之后实施限制”,从规范发挥作用的角度来看也是如此。这些思想从不同的角度传递了礼与法相辅相成的含义。

地位不同,礼和法的作用也不同。古人总结了礼法关系及其在治国理政中的作用,如在《唐律疏议》的“名例”序文中——“德礼为政教之本,刑罚为政教之用,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”。德礼更多是由人内心发挥的“善”,而刑罚是出于“为善去恶”的必要“恶”。道德的缺陷难以形成一致的制度,法律弥补了这个不足,并确保了外部秩序的稳定。以道德礼义为基础,以法律政刑为工具,凸显了传统法律文化在“治国之具”中的确切地位。《唐律疏议》之所以名垂史册,乃至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,其坚持道德精神和具体制度中“一准乎礼”,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。

民本原则是民惟邦本、本固邦宁的治国理念。在民本成为治国理念之前,天命和神权思想占据统治地位。记载中说“殷人尊神,率民以事神,先鬼而后礼”,但天命和神灵并不能保护商朝的统治,殷商*终因为统治者奢侈无度、压榨百姓、频繁打仗而被小国周推翻。这使得继位的西周统治者深刻认识到“天怕民怒,民情大可见”,于是明确提出“敬天保民”,宣称“天视自我民视,天听自我民听”。在《尚书·五子之歌》中,更直言不讳地说“民惟邦本,本固邦宁”。

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,满满地都是民本的理念啊。法律的制定始终坚守着“保民”、“养民”、“富民”的原则。孟子说过:“要想保护人民,就能够无往而不利。”管子也说过:“治理国家的方法,必须先富民。”《宋史·危昭德传》里还说:“人民是国家命脉,想要国家长寿,就必须关心人民的生活。”在法典中,经常会看到促进农业生产、保障人民生活的规定。比如唐律规定,如果各级政府遇到旱、涝、霜、雹、虫、蝗等灾害,如果相关负责人没有及时汇报或者汇报错误,就要受到七十杖的惩罚;对于那些妨碍农民生活的行为,比如不修水利、破坏农具、砍伐树木庄稼、窃取野田谷麦等,也有相应的定罪量刑。在司法方面,对待人民的生命十分重视。唐太宗说过:“死者无法再生,处理案件应当以宽大为主。”唐太宗在错杀张蕴古之后,反思自己的错误,建立了“三五复奏”这一复核死刑的制度,规定“在京城的各个司法机关,处理死囚案件后,必须在两天内进行五次复核;天下的各州,必须进行三次复核。”这背后的理念则是以民为本。 而且,天下无讼、以和为贵,也是我们追求的核心价值观。孔子说过:“审理案件,我还是一个人,但是我一定会尽力使没有案件要审理。”有子也说过:“礼仪的应用,和为*重要,先王的道德,就在于和谐。”“无讼”是儒家的理想目标,“以和为贵”更是完美的道德境界。人们相信,讼争的出现是因为某些人不明理、不遵守教化的结果,如果每个人都有耻知道羞,就不会有讼争存在。作为治理者,如果能够正视人性,培育良好风俗,以德化人民,就能实现天下无讼。

诉讼嘛,有时候是免不了的,某些时期和地区,吵吵闹闹的事情可是没完没了。其实无论如何还是希望能少一点吵闹。治理者为了这个目标,会宣传教育,以和为贵,站在更高的角度理解和运用法律,实现“明刑弼教”的目的。以前的法官们经常会利用审判的机会,用来教育人们,讲道理,劝双方放下纠纷。比如东汉时期的吴祐,当时他担任胶东相,有人前来诉讼,他会先闭门反省自己的德行,然后开始受理诉讼。在审判的过程中,他会用例子来讲道理,争取双方和解结案。结果呢,人们在他的官职任期之后,纠纷少了,官员也更加心怀诚意,不再欺骗人们。“以和为贵”不仅是价值追求,也是实现“无讼”的方法。案件处理不能只停留在解决纠纷这个层面,还要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,促进社会和谐。

治国者主重德,辅以刑罚,明德慎罚的思想

在西周时期,统治者明确提出“要重视德行,慎用刑罚,不能欺负弱小”的思想,这就为传统的“德”和“刑”之间的关系定下了基调。西汉时期,通过阴阳学说,对于德主刑辅进行了理论上的论证。董仲舒说过,“阳为德,阴为刑;刑主杀而德主生”。德主刑辅、明德慎罚的思想要求治国者首先要注重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,改变不良习气,通过教育来引导人民。为了保证教育的推行和道德的实现,刑罚是必不可少的。古人早就认识到德与刑的辩证统一关系,在运用德与刑的时候,一定要有适当的秩序。

民意的要求,是慎刑的核心。

古人总是认为人命至重,所以对死刑的审理、复核和执行程序是严格的;在处理疑罪方面,宁可冤枉也不可冤杀。《尚书》中提到,“五刑之疑有赦,五罚之疑有赦,其审克之”。传统审理的方式和过程同样凸显了“慎”的特点。早在西周审判中就总结出“以五声听狱讼,求民情”,即通过观察诉讼当事人的辞令、脸色、气息、听觉、眼神,来查清案件的事实真相。同时创设了“三刺”(讯群臣、群吏、万民)、“三宥”(宥不识、过失、遗忘)、“三赦”(赦幼弱、老耄、蠢愚),表明周人秉持理性精神,慎重对待司法。

援法断罪、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

春秋战国时期出现的“礼崩乐坏”局面,让思想家普遍意识到“法治”的重要性。《艺文类聚》说:“治国无其法则乱。”商鞅则说:“事不中法者,不为也。”“法治”的*重要的要素就是“立法为公,一断于法”。东汉许慎在解释何为“法”时说:“灋,刑也。平之如水,从水;廌,所以触不直者,去之,从去。”“平”“直”的含义在于强调法的公正和平等。

要实现公正平等嗷,就得有好法律法规,并且要妥妥地执行它们,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。我跟你说,晋朝的尚书刘颂就提过这么个建议:“要断罪,得依法律正文办事,要是没有正文,就按照前例来处理。可凡是正文和前例都没有的,就别过多审议。”这个建议在后来晋律里面就成了法条。晋律的影响下,北魏、北周等王朝都采取了援法断罪的制度。到了唐朝,《唐律疏议》规定:“断罪必须引用法律、法令、规定、公式的正文,要是违反的话就鞭三十下。”这对遏制司法专横可是有关键性的意义的。在引用法典的条款之前,还强调了罚当其罪,不能简单机械地引用。比如说,《大清律例》在“断罪引法律令”这条里,明确规定了一个条例要求“务必详查犯罪情节”。就是说罪行和刑罚要相适应。从古代判例和判牍里,我们也能反复看到“情法两平”、“情罪相允”之类的词语,都是在提醒法官要注意罚当其罪。判决罪行不能随心所欲,量刑也不能松松垮垮,始终要贯彻“平等”的原则。

要保护鳏寡孤独、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嗷

中国传统法制以儒家文化为基础,重视照顾老人和幼童,反映出人文特色。在先秦时期,就有了“三赦”和“三宥”的法律原则,体现了对罪犯的宽容。《唐律疏议》规定,年龄超过七十岁或未满十五岁,以及身体残疾的人,如果犯了流刑以下的罪,可以通过赎金来解决;如果年龄超过八十岁或未满十岁,以及身体状况严重不好的人,如果犯了谋反、大逆、杀人等死刑罪,需要请皇帝决定处理;如果犯了盗窃或伤人等罪,一样可以通过赎金来处理,其他罪行则不论处置;如果年龄超过九十岁或未满七岁,即使犯了死罪,也不会被处以刑罚。法律对于老幼病残的情况都有相对宽泛的界定条件,体现了人道主义的色彩。《大明律》和《大清律例》的“名例”篇也规定了关怀老幼病残的原则。对于妇女犯罪,同样也有一系列的照顾措施。 即使罪犯本身不是鳏寡孤独、老幼妇残,但是如果刑罚的后果牵涉到相关人群的利益,也会有不同的对待方式。比如,如果所犯罪行不属于“十恶”重罪,而家中没有其他成年男丁,祖父母、父母老病无人照顾,即使判处死刑,是否实际执行需要请皇帝批准;对于犯了死刑以下罪行的人,通常会被释放养亲。传统的照顾罪犯的理念在这些情况下得到了明显体现。 在中国传统法律发展史上,这些理念、思想、策略和制度成果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发挥了相应的作用,为国家的强盛、社会的安定和民族的团结做出了贡献。今天,我们应该从实际出发,进行创造性的转化和创新性的发展,从中获取启示,选择好的方面加以利用。
The En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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